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84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謝宗儒


債 務 人 李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玖佰壹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50,000元 95年4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2 124,917元 9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95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