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84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薛信明
債 務 人 黃雅婷
黃奇偉
一、債務人黃雅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
債務人黃雅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奇
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薛信明
債 務 人 黃雅婷
黃奇偉
一、債務人黃雅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
債務人黃雅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奇
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