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69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93號
債 權 人 郭宥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永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釋明文件(據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借款金額為350,000元
,與本件請求金額不一致,請具狀釋明之)。
二、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
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借款期間自113
年8月26日起至113年11月5日止,故約定清償期之翌日即113
年11月6日,始負遲延責任,又所提出之釋明文件為借據,
非本票,債權人聲請狀所述於113年9月26日提示,意旨為何
?)。
三、債務人張永宗之最新戶籍謄本(户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4年度司促字第1693號
債 權 人 郭宥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永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釋明文件(據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借款金額為350,000元
,與本件請求金額不一致,請具狀釋明之)。
二、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
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借款期間自113
年8月26日起至113年11月5日止,故約定清償期之翌日即113
年11月6日,始負遲延責任,又所提出之釋明文件為借據,
非本票,債權人聲請狀所述於113年9月26日提示,意旨為何
?)。
三、債務人張永宗之最新戶籍謄本(户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