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58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郭自興
債 務 人 林榮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零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
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郭自興
債 務 人 林榮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零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
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