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58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徐佩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文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貸款契約書第八條加速條款第一項
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事先定合
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莊文瓊定合理期間以書
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
回執正反面影本,若經退件,請提出退件信封,及具狀陳報
是否有向法院聲請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以釋明業經合法
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
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本件聲請繫
屬本院(民國114年2月6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
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