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94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4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陳映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壹佰捌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映嫙(原名:陳晴瀅)於民國110年6月24日向債權
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詎
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
1月24日止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2,616元及手續費/費用/違約
金新臺幣1,2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
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
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
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
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
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
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緣債務人陳映嫙(原名:陳晴瀅)於民國109年7月3日向債權人
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號),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1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24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新臺幣13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已
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2
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
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⑴預借
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⑵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⑶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⑷國外交
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⑸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元;⑹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新
臺幣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新臺幣100元;⑺補送帳單手續
費:每次每份新臺幣100元。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135,774元 114年11月25日 清償日 5.99% 002 11,161元 114年11月25日 清償日 14.99%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