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94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4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賴云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參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賴云騏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
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
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
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15%計算遲延利息
,暨違約金逾期1期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當
月計收新臺幣400元,連續逾期3期當月計收新臺幣500元,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㈢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148,83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其中本金新臺幣142,776元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
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
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
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