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92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曾依婷


高悉惠


曾立昌



一、㈠債務人曾立昌、曾依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壹
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
債務人高悉惠、曾依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
參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
務人曾依婷、高悉惠、曾立昌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曾依婷邀同債務人高悉惠、曾立昌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1,9
86元、53,384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
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曾依婷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
催討未果,債務人高悉惠、曾立昌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49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986元 自民國起114年7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53,384元 自民國起114年7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986元 自民國起114年8月2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53,384元 自民國起114年8月2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