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88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8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林承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捌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期間(民國) 計算方式 1 383,820元 114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10.99% 114年11月13日起至114年12月12日止 以本金3,332元按年息1.099%計算 114年12月13日起至105年1月12日止 以本金6,694元按年息1.099%計算 115年1月13日起至 115年2月12日止 以本金10,087元按年息1.099%計算 115年2月13日起至 115年5月12日止 以本金383,820元按年息1.099%計算 115年5月13日起至 115年8月12日止 以本金383,820元按年息2.198%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