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87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7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朱郁程
債 務 人 陳文明


債 務 人 陳彥旭


一、債務人陳文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陸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
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文明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彥旭給付之,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