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87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7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邱佳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壹佰伍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 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年利率) 1 366,153元 自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7.24% 114年11月11日起至114年12月10日止 以新臺幣3,875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二四計算。 114年12月11日起至115年1月10日止 以新臺幣7,773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二四計算。 115年1月11日起至115年2月10日止 以新臺幣11,695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二四計算。 115年2月11日起至115年5月10日止 以新臺幣366,153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二四計算。 115年5月11日起至115年8月10日止 以新臺幣366,153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四八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7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邱佳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壹佰伍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 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年利率) 1 366,153元 自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7.24% 114年11月11日起至114年12月10日止 以新臺幣3,875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二四計算。 114年12月11日起至115年1月10日止 以新臺幣7,773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二四計算。 115年1月11日起至115年2月10日止 以新臺幣11,695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二四計算。 115年2月11日起至115年5月10日止 以新臺幣366,153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二四計算。 115年5月11日起至115年8月10日止 以新臺幣366,153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四八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