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78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86號
債 權 人 鑫安權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梓彥
債 務 人 陳錦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暨按每萬元以每日新臺幣壹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86號
債 權 人 鑫安權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梓彥
債 務 人 陳錦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暨按每萬元以每日新臺幣壹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