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77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78號
債 權 人 吳幼華

債 務 人 RUMBAOA JOY MARJORIE RUNAS(馬喬里)





DIMAANO MARY JOY EVANGELISTA(馬莉)




LAYA NEOMI MARIE(拉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