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77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78號
債 權 人 吳幼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RUMBAOA JOY MARJORIE RUNAS(馬喬里)、DI
MAANO MARY JOY EVANGELISTA(馬莉)、LAYA NEOMI MARIE(拉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160,000元,是否請求債務
人RUMBAOA JOY MARJORIE RUNAS(馬喬里)、DIMAANO MARY J
OY EVANGELISTA(馬莉)、LAYA NEOMI MARIE(拉亞)共同給付
?抑是連帶給付?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78號
債 權 人 吳幼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RUMBAOA JOY MARJORIE RUNAS(馬喬里)、DI
MAANO MARY JOY EVANGELISTA(馬莉)、LAYA NEOMI MARIE(拉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160,000元,是否請求債務
人RUMBAOA JOY MARJORIE RUNAS(馬喬里)、DIMAANO MARY J
OY EVANGELISTA(馬莉)、LAYA NEOMI MARIE(拉亞)共同給付
?抑是連帶給付?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