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7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7號
債 權 人 蘇慧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清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01,129元之計算明細。
二、請提出聲請人為車牌號碼0000-00車主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7號
債 權 人 蘇慧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清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01,129元之計算明細。
二、請提出聲請人為車牌號碼0000-00車主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