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75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弼順(原名:陳健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弼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號,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14日止累計新臺幣56,892元正
未給付,其中新臺幣52,480元為消費款;新臺幣3,212元為
循環利息;新臺幣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002)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483元 114年12月15日 清償日 12.2% 002 51,997元 114年12月15日 清償日 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