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75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5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鍾文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貳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鍾文賓於民國111年6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Z000000000CD號),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2月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
臺幣10,72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新臺幣1,210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2期延滯
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
第3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
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㈡分
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㈢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
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
臺幣200元;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新臺幣
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
份新臺幣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187,591元 114年12月9日 清償日 14.99%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