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61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1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李佳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壹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
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貳
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