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56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6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歐鄭丹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陸萬參仟零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
參拾壹萬參仟貳佰伍拾壹元;㈢以本金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
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