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55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5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裕城
債 務 人 林棏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參仟玖佰零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68,365元 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4.55% 11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三十日為一期)。 2 887,362元 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2% 11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78,175元 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4.55% 11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