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54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4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蘇信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零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一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
,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
收取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㈡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
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
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4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蘇信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零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一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
,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
收取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㈡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
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
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