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53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3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施俊傑



施俊弘




一、債務人施俊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捌佰玖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七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
債務人施俊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施俊弘給
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