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53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31號

債 權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債 務 人 陳建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