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53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30號
債 權 人 寶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宜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宜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30號
債 權 人 寶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宜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宜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