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52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25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明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和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盧和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再次確認本件金額正確性(聲請狀所附欠款單欠款共計40
,267元(計算式:20,007-16,000+4,525-4,000+13,718-13,
000+34,617-2,000+2,400=40,267))。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