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51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12號
債 權 人 黃恩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素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依票據關係請求按年息6%計算利息,請具
狀陳報本票是否於到期日後有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若本
件是依票據原因關係(消費借貸關係)請求,則若未約定利率
,利息應按年息5%計算之,請具狀說明本件按年息6%請求之
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余素卿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