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48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蔣佳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零伍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一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月),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蔣佳倪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經網路向債權人線上申
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2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
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184,053元,及自民國114年
08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4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計收違
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
,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蔣佳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零伍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一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月),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蔣佳倪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經網路向債權人線上申
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2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
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184,053元,及自民國114年
08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4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計收違
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
,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