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34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旭恩
鄭如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貳佰壹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劉旭恩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鄭如芳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7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366,21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
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劉旭恩自民國114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366,215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鄭如芳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 起算日 利息 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6561元 劉旭恩 鄭如芳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55771元 劉旭恩 鄭如芳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 53561元 劉旭恩 鄭如芳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 55771元 劉旭恩 鄭如芳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 55876元 劉旭恩 鄭如芳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 55876元 劉旭恩 鄭如芳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7 新臺幣 32799元 劉旭恩 鄭如芳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違約金 起算日 違約金 截止日 違約金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6561元 劉旭恩 鄭如芳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55771元 劉旭恩 鄭如芳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 53561元 劉旭恩 鄭如芳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 55771元 劉旭恩 鄭如芳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 55876元 劉旭恩 鄭如芳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 55876元 劉旭恩 鄭如芳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 新臺幣 32799元 劉旭恩 鄭如芳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旭恩
鄭如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貳佰壹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劉旭恩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鄭如芳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7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366,21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
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劉旭恩自民國114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366,215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鄭如芳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 起算日 利息 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6561元 劉旭恩 鄭如芳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55771元 劉旭恩 鄭如芳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 53561元 劉旭恩 鄭如芳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 55771元 劉旭恩 鄭如芳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 55876元 劉旭恩 鄭如芳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 55876元 劉旭恩 鄭如芳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7 新臺幣 32799元 劉旭恩 鄭如芳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違約金 起算日 違約金 截止日 違約金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6561元 劉旭恩 鄭如芳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55771元 劉旭恩 鄭如芳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 53561元 劉旭恩 鄭如芳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 55771元 劉旭恩 鄭如芳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 55876元 劉旭恩 鄭如芳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 55876元 劉旭恩 鄭如芳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 新臺幣 32799元 劉旭恩 鄭如芳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