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34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4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藍苡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陸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藍苡嘉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50
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
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
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
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
臺幣100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
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㈤掛
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
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㈦補送帳單手續
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
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
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 起算日 利息 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2455元 藍苡嘉 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99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4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藍苡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陸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藍苡嘉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50
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
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
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
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
臺幣100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
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㈤掛
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
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㈦補送帳單手續
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
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
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 起算日 利息 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2455元 藍苡嘉 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99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