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33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3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黃婌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零貳佰壹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婌維於民國113年05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23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1157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9元。遲延利息計算係
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
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
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黃
婌維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13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99
2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5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
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
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
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
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
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 起算日 利息 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7500元 黃婌維 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680% 002 新臺幣 2239元 黃婌維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80% 003 新臺幣 135809元 黃婌維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99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3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黃婌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零貳佰壹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婌維於民國113年05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23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1157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9元。遲延利息計算係
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
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
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黃
婌維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13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99
2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5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
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
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
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
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
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 起算日 利息 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7500元 黃婌維 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680% 002 新臺幣 2239元 黃婌維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80% 003 新臺幣 135809元 黃婌維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99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