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32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25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乙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曾乙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再次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是否確實為新臺幣(下同)38,840
元,若是,則請提出通知債務人受讓38,「8」40元債權之催
告信與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25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乙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曾乙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再次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是否確實為新臺幣(下同)38,840
元,若是,則請提出通知債務人受讓38,「8」40元債權之催
告信與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