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31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1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王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
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
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1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王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
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
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