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30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0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吳秋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