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30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0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丁建志
債 務 人 莊嘉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
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
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