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29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9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洪衣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永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永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
數以九期為限」,請具狀明確說明期數計算方式(每月1期?
每30天1期?或其他天數或方式,並提出期數計算依據及釋明
文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