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29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90號

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債 務 人 葉宗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期(月)計收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壹佰
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