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28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80號
債 權 人 徐熏靈

債 務 人 李國寧即慈恩清潔行



一、債務人應於本支付命令確定後二十日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壹拾肆萬貳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柒佰
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
賠償總額預定之性質者,前者於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
除得請求違約金外,並得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請求
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後者則視為就因遲延所生
之損害,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額,債權人不得更請求遲延利
息,此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1號判決參照。又違約
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
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
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
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
賠償總額,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故當事人間
約定之違約金性質究屬何者?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如無
從依當事人之意思認定違約金之種類時,自應依上開規定,
視為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此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
67號判決參照。
五、經查:
㈠按以合夥名義為交易之商號始有當事人能力,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其由私人獨資經營之商號,雖
亦係以商號名義為交易,然既與非法人之團體有別,自仍應
以該私人為當事人(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例
意旨參照)。是獨資商號及其負責人實為同一權利主體。查
本件債務人慈恩清潔行為李國寧經營之獨資商號,有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紙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
將債務人慈恩清潔行,債務人李國寧,更正為「李國寧即慈
恩清潔行」,合先敘明。
㈡依債權人提出之慈恩定期居家清潔維護合約第八條㈢項約定,
「倘乙方頻繁違反合約精神,經甲方文字要求限期改善而未
改善超過3次,甲方得逕依本約宣告乙方違約而提前解約,
向乙方求償違約金新臺幣1萬元,並將未竟之時數依合約價
格精算後,於解約通知隔日起算七(7)天內退還全數餘款。
」,未載明該違約金性質究屬何者,則依上開說明,應屬賠
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則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該違約金10,000元
部分需另行給付債權人因遲延給付所生之周年利率百分之五
之遲延利息,與上開約定及規定不合,此部分之聲請,應予
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
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