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27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王文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六日起,逾期第一
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
取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
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
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
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㈡債務人王文霖於民國86年4月16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
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
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
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15%計算遲延利息,
暨逾期第1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逾期第2個
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逾期第3個月當月收取新
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㈢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91,50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自民國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履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王文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六日起,逾期第一
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
取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
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
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
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㈡債務人王文霖於民國86年4月16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
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
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
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15%計算遲延利息,
暨逾期第1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逾期第2個
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逾期第3個月當月收取新
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㈢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91,50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自民國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履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