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27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7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謝政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
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
,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連
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
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㈡債務人謝政圜於民國102年10月2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
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
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
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
延利息,暨逾期第1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逾
期第2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逾期第3個月當
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㈢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168,95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自民國114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履經
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