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21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賴慧珍


賴明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賴慧珍前就讀國立台東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賴明雄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1紙,額度為新
臺幣100萬元整(證一:借據),依約定本借款額度得分筆動
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得循環動用,且應於該教育階
段學業完成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借款
利息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並依據放款借據第6條之約定,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證二:目前本
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
㈡債務人賴慧珍自民國110年4月15日起陸續申請撥款動用,自
應還款日民國114年9月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計尚積
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52,220元整(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4
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另加計
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775%。),雖經聲請人再三催
討仍未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而債務人賴明雄為「連帶保證人」,依民法之規定,自應
負連帶給付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為政策性貸款,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如無法送達時,懇請 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 起算日 利息 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2,220元 賴明雄 賴慧珍 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 至民國114年12月3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 52,220元 賴明雄 賴慧珍 自民國114年1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違約金 起算日 違約金 截止日 違約金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2,220元 賴明雄 賴慧珍 自民國114年9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