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18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8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大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慶順


債 務 人 戴均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壹仟貳佰貳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年利率) 1 1,821,226元 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05% 114年8月11日起至115年2月10日止 按左列利率10%(即:0.2705%) 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即:0.54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