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18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8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大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慶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均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戴均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8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大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慶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均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戴均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