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16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6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盧音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陸拾肆萬陸仟壹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六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㈡
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萬貳仟陸
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壹萬壹仟
參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參仟陸佰零捌
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