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16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6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志芳
債 務 人 吳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零伍萬貳仟柒佰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吳俊明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惟據其提出之2張借據所示,關於違約金之約定均為「
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其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故違約金
係以逾期利息之特定比率為基準計收,而非以逾期利息並額
外加計逾期利息之特定比率為基準計收。債權人請求超過准
許之違約金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 國) 1 1,365,104元 2.685% 自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1,687,658元 2.505% 自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6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志芳
債 務 人 吳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零伍萬貳仟柒佰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吳俊明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惟據其提出之2張借據所示,關於違約金之約定均為「
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其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故違約金
係以逾期利息之特定比率為基準計收,而非以逾期利息並額
外加計逾期利息之特定比率為基準計收。債權人請求超過准
許之違約金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 國) 1 1,365,104元 2.685% 自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1,687,658元 2.505% 自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