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15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鄂文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伍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延滯第一個月(內)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㈡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
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