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15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5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務 人 陳麗君


許書文


一、債務人陳麗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零肆拾陸萬柒仟參
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對債務人陳麗君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
債務人許書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9,521,528元 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39% 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2 945,851元 114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27% 114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