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14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49號
債 權 人 吳玉凡
代 理 人 萬修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松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吳玉凡、債務人黃松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說明本件請求二筆款項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
關釋明文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49號
債 權 人 吳玉凡
代 理 人 萬修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松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吳玉凡、債務人黃松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說明本件請求二筆款項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
關釋明文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