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14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4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蘇育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迪銳能源有限公司、楊旻桓、謝昱萱、林德
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迪銳能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所檢附之授信契約書完整版,以釋明加速條款約定及
有無符合加速條款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得請求一次清償。(
台端所附之授信約定書有缺頁,缺漏第八條至第十六條條文
,)。若加速條款需經通知催告債務人始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時,請一併提出書面催告債務人暨掛號
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是否合法通知而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得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4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蘇育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迪銳能源有限公司、楊旻桓、謝昱萱、林德
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迪銳能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所檢附之授信契約書完整版,以釋明加速條款約定及
有無符合加速條款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得請求一次清償。(
台端所附之授信約定書有缺頁,缺漏第八條至第十六條條文
,)。若加速條款需經通知催告債務人始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時,請一併提出書面催告債務人暨掛號
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是否合法通知而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得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