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14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4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蘇育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迪銳能源有限公司、楊旻桓、謝昱萱、林德
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旻桓、謝昱萱、林德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迪銳能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請提供授信契約書完整版(聲請狀所附契約書有缺頁)。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