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12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2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張○晅即黃○蕙之繼承人
A1即黃○蕙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輝即黃○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1,991元 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55,396元 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 24,188元 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2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張○晅即黃○蕙之繼承人
A1即黃○蕙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輝即黃○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1,991元 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55,396元 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 24,188元 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